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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转出如何区分?

来源: 晶晶亮的税月 2019-10-11
普通

案  例

某酒厂把生产的酒送给了客户、某酒厂把购买的酒送给了客户、某酒厂把生产的酒用于公司年会、某酒厂把购买的酒用于公司年会。这四种情况到底啥时候增值税应该视同销售,啥时候该进项税转出呢?

先来看一下政策规定,再逐项进行对照: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照政策逐一对案例进行分析

“某酒厂把生产的酒送给了客户、某酒厂把购买的酒送给了客户”这属于视同销售政策中的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这前两种情况是视同销售

“某酒厂把生产的酒用于公司年会”,这属于视同销售政策中的第五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以这也是视同销售

“某酒厂把购买的酒用于公司年会“这属于进项税转出政策中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所以只有这种情况增值税是进项税转出的

当然这样一个个去对照,好像也能对出来,但有的小伙伴对这个问题就是感觉很糊,一会儿自产的酒、一会儿外购的酒,又送客户,又集体福利的。很多人以为会是一半对一半的结果,没想到居然是三种情况视同销售,一种进项税转出,多奇怪啊。

其实不奇怪,容易混,是因为你还没完全搞清楚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的区别。接下来我们来说一个判断的方法,两步就能迎刃而解。

首先看,货物是否经过了加工,加工过的货物勿论用途都视同销售。只要是经过了加工的货物,不管是自己加工还是委托加工,货物都发生了增值,这个时候无论是将货物送给客户,还是自己消费,都应该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其次看,如果未加工的外购货物,看用于“对内”还是“对外”,对内就进项税额转出,对外就视同销售。

没有加工过的货物,内外有别。对内就是指用于公司里的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对外就是用于投资、分配、和赠送。

先看加工,再看内外,怎么样,这样是不是清楚了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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