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9-27
普通
我公司成立于2019 年4 月,是一家研发企业,4 ~ 7 月未开展生产经营业务,销售额均为0,自8 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我公司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规定,2019 年4 月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 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 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 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你公司应根据2019 年8 ~ 10 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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