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与退回,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中为了商品促销通常会发生商业折扣行为,为了让购买方尽快支付货款通常会采取现金折扣方式,因产品出现质量等问题通常会发生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行为。那么,出现上述情况后,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呢?接下来通过3个案例为您捋清~
案 例 1
2019年4月,甲公司为促销一批积压商品而给与购买方按原销售价格打9折的优惠,该批货物原销售价50万元,促销价格45万元,给与的商业折扣5万元。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在发票金额栏注明的商业折扣价款为5万元,该批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甲公司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多少万元?
本案例属于商业折扣问题,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45万元确定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
案 例 2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批货款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乙公司应在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全额支付货款。为了鼓励乙公司提前付款,合同中约定,若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之日起10内付款则甲公司将给与该批货款不含税金额的2%的折扣。4月10日甲公司将货物送达乙公司,乙公司验收合格。4月18日支付了货款98万元以及增值税13万元。甲公司于收到货款之日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该批货物的成本为80万元,那么,甲公司应按照100万元还是折扣后的金额98万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又该怎样做账务处理呢?
本案例属于现金折扣问题,现金折扣是指为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尽早付款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因此,甲公司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100万元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2万元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对应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4月10日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4月18日收到乙公司提前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1
财务费用 2
贷:应收账款 1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案 例 3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A型材料与B型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型材料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税额为13万元;B型材料不含税金额为50万元,税额为6.5万元。4月5日甲公司将上述货物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于当日支付了货款,甲公司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当月在使用上述材料时,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A型材料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尚不影响使用,因此要求甲公司给与A型材料价税合计金额5%的销售折让;甲公司提供的B型材料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因此要求全部退回。甲公司核实后,同意了乙公司的要求。那么,针对该笔业务甲公司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本案例属于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五)项规定: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甲公司应当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150-100*5%-50=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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