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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政——“抵扣”的内容全在这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3-25
普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明确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同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除了下调税率以外,最重要的是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部分行业进项税加计扣除和新增留抵税额退还:

一、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现行的发票制度,旅客运输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怎么实现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并把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包括哪些?

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销售额比重如何确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每年确定是否具备条件吗?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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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应调整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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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哪些纳税人能够享受这一政策?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留抵税额能退还多少?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纳税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的增值税额)/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增值税改革中的进项税抵扣的全部问题,但是大家要注意的一点是,此次改革的内容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而进项税加计扣减政策的截止日是2021年12月31日。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吴增晓老师原创,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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