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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的,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 2019-02-19
普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举例说明:

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于2019年2月15日开业,如果选择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在2019年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期为2个月,如果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20万元,免征增值税。

例2: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因经营原因,于2019年2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或办理停业),当期申报应纳增值税销售额25万元(无差额扣除因素)。因其实际经营期只有2个月,已超过2个月按月免税销售额的合计,因此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期申请注销或者办理停业需要提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实际经营期来确定其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停业时,税务机关前台人员应先在金三系统录入注销或停业申请,由系统自动提示注销或停业未申报,并根据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或停业的时间,来计算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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