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业问答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电器,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 海南税务 2024-07-22
普通

【问题】

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电器,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应按实际情况判断。

更多推荐:

免费资料 会计培训 财税政策

一文读懂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资产的税务处理

实战应用:一文掌握Excel中的SUMIFS函数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