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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06-27
普通

【问题】

我公司是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吗?

【回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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