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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 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

来源: 湖北税务 2024-06-19
普通
PART.01

问:我们公司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听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再需要备案,只需要把资料留存备查就可以了,是吗?

答:是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PART.02

问:对于留存备查的资料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答: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注意: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哦~

PART.03

问:留存备查资料要存放多久呢?

答: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PART.04

问:除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还有什么事项也需要留存资料备查吗?

答: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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