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何处理?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何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12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起来看看具体业务如何处理吧~
(一)租金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二)利息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三)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注: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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