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为企业省钱支招!
节后,不少经营主体计划更新升级设备,提高生产效率。接下来,一起来了解:购进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为企业省钱支招!
享受主体
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注意事项
1.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4.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5.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3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具体条件见《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
优惠内容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41号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注意事项
41号公告所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采购国产设备应属于41号公告《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2)。对执行中国产设备范围存在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税务总局商财政部核定。
享受方式
(一)备案
研发机构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1.符合现行规定的研发机构资质证明资料。
2.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二)申报期限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报期限,为采购国产设备之日(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三)办理退税
已备案的研发机构应在退税申报期内,凭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1.《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申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2. 采购国产设备合同。
3.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已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或者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为“用于出口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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