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业问答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2023-11-13
    普通

    【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更多推荐:

    专业问答 会计培训 财税政策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看过来,这有一份税收优惠

    电子税务局中,如何申请发票额度调整?

    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0
    55
    0
    0
    评论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