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同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外包,是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都涉及用人单位、服务提供单位和具体劳动者三方主体,但两者对应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业务性质也有明显区分,由此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派遣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企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劳务外包,是用人单位(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用工形式。劳务外包涉及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不过,根据不同外包业务的不同要求,企业需具备相关行业的资质,比如,外包项目涉及建筑行业,则必须具备建筑相关资质。
首先是适用税目不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劳务派遣的增值税税目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税目。
劳务外包则根据外包项目的内容、性质,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目。例如,承包单位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则属于“建筑服务”税目;提供保洁劳务外包,则属于“生活服务”税目;提供运输劳务外包,则属于“运输服务”税目;提供餐饮服务外包,则属于“餐饮服务”税目。
其次是计税依据和税率不同。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外包根据外包项目的内容、性质来具体分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承包单位提供建筑劳务外包,属于“建筑服务”税目,如果承包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税率,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承包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计算纳税。
劳务派遣业务中,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计入“劳务费支出”,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对应的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的基础。劳务外包业务中,企业支付给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人的费用,应作为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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