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政策相关规定
由于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天让我们一起学习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政策的相关规定吧。
适用主体
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以及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居民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 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 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 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适用情形
1. 居民企业发生规定的境外投资或取得境外所得
2.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相关知识
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八条:“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同时废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