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如何正确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于5月31日结束。7月征期,完成汇算的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六税两费时,又该如何正确享受“六税两费”减免呢?下面就请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六税两费”优惠减免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规定,本市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非首次汇算清缴的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确定?
例1 A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若A公司于2023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纳税人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特别提醒:A公司2023年7月申报6月所属期税款时,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需要根据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
首次汇算清缴的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确定?
例2 B公司于2022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1-3月房产税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六税两费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后,B公司需要对2023年4月10日申报2023年1-3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无须更正。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3 C公司于2022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首次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按照本市房产税征期规定,其应当于2023年7月申报2023年4-6月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可以。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例4 D公司于2022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底前,D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D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D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分别于2023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D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D公司应当于2023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D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D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因此,D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D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3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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