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业问答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3-06-20
普通

【问题】

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应当留存几年?

【回答】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更多推荐:

实务会员   会计培训   税收政策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性及特殊规定!

一文了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点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