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及在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定金”与“订金”,是生活中常见的两个名词,对于其概念的区别,大家大都有所耳闻,然而在实际生活场景中,一些纳税人却很少在意这一字之差,由此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值得注意的是,定金与订金概念不同,税务处理也有差异。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对两者的定义分别是这么解释的:定金,指一方当事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先行付给对方的款项,具有法律效力,对收与付的双方都形成约束;订金,为预付的部分货款,有某种承诺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定金也有规定,其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由此可知,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则只是一种支付方式。定金与订金两者概念完全不同,由此,也就带来税务处理上的差异。
定金属于担保金,交付定金时,双方应作为往来款项处理,不涉及税费申报。后续阶段,如果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取得定金罚款的一方,由于未发生应税行为,定金不构成价外费用,也就无须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涉及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违约方支付的定金罚款,凭相关协议等扣除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举例来说,A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B企业的一笔定金。收到时,A企业应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不需要作为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也不需要计算预计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后续B企业违约,A企业扣收定金,应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B企业发生的定金损失,可凭定金合同等相关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订金,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属于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作用。
对收受方来说,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不同的情形,增值税处理不同。比如,出租方收到租赁合同订金,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后续因各种原因解除合同,退还订金,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举例来说,合同履行了部分,部分订金充作价款。在这种情况下,未退还的订金按照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退还的订金已经开具发票的,可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增值税收入,由于没有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不涉及所得税处理。
对于支付方来说,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收回订金,支付方应将其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值得注意的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实务中,定金与订金,是非常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在税务处理时,仅凭字眼进行判断往往也不够准确。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准确辨析业务实质,予以定性,方能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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