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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附易错点提示!

来源: 北京石景山税务 2023-04-20
普通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易错点问答

01

问:同一年度内的获得多个属于扣除范围内的证书,可以叠加享受吗?

答:不可以

同一年度内,纳税人获得多个属于扣除范围内的证书,不可叠加享受,只能享受3600元定额扣除。

02

问:在境外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是否能够按继续教育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能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因此,纳税人在境外接受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历(学位),不符合“中国境内”的规定,不能按继续教育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03

问:纳税人继续接受学历教育需要保存资料吗?

答:不需要

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04

问: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不能

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05

问:参加自学考试,纳税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委即应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具有考籍管理档案的考生,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6

问: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

纳税人终止学历继续教育的,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07

问: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答: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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