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发票应该注意的问题!
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没有时间限制,符合红冲条件即可开具红字发票。
在实务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问题
(1)购买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需要认证。
(2)购买方已认证相符的发票,如果被红冲了,不得退还销售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
(3)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应联次是否需要给客户,实务中一般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购买方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或者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则须将红字发票寄回给购买方,由其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则不应将红字发票寄给购买方。
2、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问题
(1)企业自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可以部分金额红冲的,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2)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部分红冲的,代开发票的红冲需要纳税人交回已开发票的全部联次,无法部分金额红冲。纳税人需要交回原有发票全部联次进行红冲,然后重新申请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全电发票的红字发票开具
目前部分地区部分纳税人开始全电发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一般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况来操作: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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