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开票情形下,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方式及报表填列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
那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如何开票及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呢?一起来看一下。
情形一: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情形二: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情形三:今年1月1日起至公告发布前,已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情形四:公告发布后,则普通发票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常见情形: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 需纠正的错误开票行为: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收回发票,并在当月作废或者隔月红冲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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