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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没有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三个案例讲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1-22
普通
案例一

达通公司人事行政部小李2024年9月份从菜市场刘师傅、王师傅那里买水果用于公司招待客户,共花费288.5元,取得两位水果摊摊主开具的收据各一份。无发票,公司为其报销费用后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88.5元

  贷:库存现金       288.5元

2024年入账的这两个收据对应的招待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第九条  规定: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案例二    

正小保公司市场部总监2024年6月份到非洲出差,在当地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只有当地的签购单或付款凭条,没有正式发票。公司为其报销费用后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差旅费  15623.88元

贷:银行存款  15623.88元

2024年入账的差旅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从境外取得的消费签购单,可以作为与纳税有关的凭证,但税务机关对该凭证有疑义的,企业有义务进一步举证。

案例三    

2024年8月起,达通公司与正小保公司两家共用一块厂区了,厂区只有一个总电表。电费的发票电力公司只开给达通公司。达通公司按照两个公司每月协商约定,开给正小保公司发票分割单。正小保公司在收到发票分割单后账务处理为:

借:制造费用-电费

管理费用-电费

   贷:银行存款

正小保公司计入到当期费用或当期成本中的电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2018年第28号公告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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