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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保险代理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来源: 深圳税务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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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目前,全国个人保险代理人已突破900万人,今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哪些相关的税收政策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个人保险代理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委托代征增值税及附加

    1.基本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2.注意事项

    ①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②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③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此处需注意:如含税销售额小于或等于154500元,在申报时可选择不享受该优惠,仍按3%征收率计算。)

    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⑤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3.政策文件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

    1.基本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2.注意事项

    保险代理人代扣代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时,佣金收入需要减去缴纳的增值税,即用“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来作为收入的计税基础。

    3.政策文件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三、案例分析

    小明是A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已委托该公司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税费。2021年小明没有工资薪金、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月份从该保险公司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佣金20000元,2月份取得不含增值税的佣金180000元。

    要求:计算小明1月份、2月份应纳的相关税费。

    ①2021年1月:

    佣金收入20000元,免征增值税。

    1月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20000 x (1-20%) x (1-25%)-5000=7000(元);

    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7000 x 3%=210(元)。

    ②2021年2月:

    应纳增值税:180000x 1%=1800(元);

    应纳税费附加:1800x (7%+3%+2%) x 50%=108(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80000)x(1-20%)x(1-25%)-108-5000x2=109892(元);

    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9892x 10%-2520=8469.2(元) ;

    本期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469.2-210=82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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