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的价税分离处理,干货!
建筑行业涉及大量的合同业务,作为财税人员,要加强学习建筑合同的税收政策和风险控制,有助于为企业规避风险,今天带大家看看建筑合同如何进行价税分离处理~
建筑服务 | 计税方法 | 预征基数 | 预征率 | 适用税率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 | 差额 | 2% | 9% |
一般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差额 | 3% | 3% |
小规模纳税人 | 差额 | 1% | 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
【案例】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外省某建筑项目为营改增后的项目,采取一般计税办法,2021年12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30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分包支出1000万元。
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该建筑项目应计的销项税额=3000/(1+9%)×9%=247.71(万元);
该建筑项目应预缴的增值税=(3000-1000)/(1+9%)×2%=36.70(万元)。
�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外市某工程项目为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办法,2021年12月竣工结算,收取工程款515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分包支出1030万元。
已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预缴增值税,取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该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5150-1030)/(1+3%)×3%=120(万元);
该工程项目已预缴的增值税=(5150-1030)/(1+3%)×3%=120(万元)。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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