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是否都必须取得发票呢?目前,税法并未规定所有税前扣除项目都必须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以下的问答,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问:我们单位的食堂在菜市场阿姨那买菜,单位在劳务市场找的劳力工帮忙搬运办公家具等等。这些最后付了钱,但却没有取得发票。我知道,对于个人来说,要求他们提供这些发票确实很难。但我们公司作为一个核算规范的企业,如何处理这些没有发票的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因此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户,类似增值税的其他个人)的凭证问题,对个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一般掌握是500元一次,如果支付500元以下的劳务支出,不需要发票,只需收据,但收据要写上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例如,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卖菜阿姨、搬家师傅等等),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2301xxxxx,支付项目:搬家服务费,金额499元。完美解决!
问:那么什么是内部凭证?用内部凭证做账我需要注意什么吗?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如企业工资表、入库单、出库单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所以,即使没发票,还有支付流水凭证、内部支付流程、对方的签收证明等收款凭证,这些都是税前扣除的依据,应如实反应经济业务,按规定入账。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文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问:如果我们企业收到对方开错的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我们能补开、换开发票的就竭尽全力补开、换开发票,拼到最后,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我们才考虑其他外部凭证。
问:如果我们企业是经常发生的且金额较大的业务,除了用内部凭证做账,还有什么其他合法合规的做账方法吗?
答:如果企业是经常发生的且金额较大的业务,建议还是需和正规单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的单位,辅助用工较多的单位,可以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从而合规的取得劳务发票进行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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