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巧】——问答(20181119)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吗?
在18号公告中,对于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划分为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发票,以及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发票两类情况,并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中“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
对于上述规定,有人将其理解为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这种理解是错误的。18号公告明确限定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方才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当期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不受影响,依然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或认证,抵减本期实现销售时产生的销项税额。
如果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未在当期申报抵扣,由于转登记纳税人在下期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将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此时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只能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等待符合18号公告条件时才可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不能开具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的专用发票吗?
18号公告明确指出,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由于纳税人身份发生转换,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只能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18号公告同时规定,“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这是国家为防止由于纳税人身份转换,造成下游无法取得足额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规定的。为落实上述政策目的,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因此,转登记纳税人虽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但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开具原本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开具的17%、16%、13%、11%、10%、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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