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技巧】——问答(201811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15
普通
1.我看到一本房地产会计的书上,营业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一节,说到教育附加返还,可以做该科目,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返还呢?
1)民政福利企业符合免征营业税的,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符合返还增值税的同时返还教育费附加。
2)学校办企业符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同时免征教育费附加;符合返还增值税的,在返还已征增值税的同时返还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3)对国有、集体商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等业务由财政部门返还多征的增值税时是否返还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决定。
4)海关代征消费税、增值税的进口产品,不征教育费附加。
2.国发《2008》21号文规定:对企业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业亏损,是否可以全额税前扣除?还要受12%的比例限制么?如果亏损企业可以全额扣除此项捐赠的话,那么因捐赠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五年内弥补呢? 到底应该怎么样处理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 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计算捐赠扣除金额时,应是在会计利润12%的范围内扣除,超过l 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针对汶川地震的捐赠特殊优惠政策只适用于2008年底,国务院没有决定延长期限的,以后年度不能适用。所以, 企业支持灾区重建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前提必须是2008年能够实现会计利润,而且扣除的捐赠数不得超过企业本年度实现的会计利润。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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