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股利的所得税会税差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5-11
普通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于2017.03.31发布,2018.01.01正式生效。那么你知道在修订的新准则中,股利的会税处理的差异吗?
一、会计确认
企业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股利收入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收取股利的权利已经确立;
(二)与股利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股利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二、税务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由此可知,税法上确认股利收入的时间是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日期,而非实际收到股利的时间。
三、税会差异
这样看来,即使相关权利机构已经批准发放股利,如果企业没有现金,会计上也不能确认该股利收入。但是这时候税法上根据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日期,需要确认股利收入,进行纳税,如果贵司符合税法上规定的股利分配的免税条件,那么要在作出利润分配的当年做好免税资料的留存备查,进行所得税的免税申报处理。
看来学好新准则还是很重要的,更要结合税法,找出之间存在的税会差异。大家撸起袖子加油学吧,更多的会计实务知识尽在财务精英孵化训练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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