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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和差旅费的会计核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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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出台后,很多小伙伴都问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和差旅费是怎样核算的?它们是否属于合同的增量成本?那么小编现在就来解答各位的疑惑咯,快来一起学习吧!

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和差旅费的会计核算

一、增量成本是什么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说的更简单直接一些,就是只有合同签订交易发生了企业才会支付这笔费用。如果合同签订不了交易也不发生企业就不会发生这笔支出,这样的成本对于企业来讲就是合同的增量成本。

二、销售佣金属于增量成本

企业如果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销售佣金,由此可见,销售佣金属于增量成本。

三、差旅费不属于增量成本

甲公司去外地的乙公司进行投标,但结果是甲公司没有中标,甲公司发生的差旅费就不属于增量成本。因为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差旅费,由此可见,差旅费不属于增量成本。

四、销售佣金的会计核算

1.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销售佣金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销售佣金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销售佣金,应当采用与其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五、差旅费的会计核算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差旅费不属于合同的增量成本,所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佣金和差旅费的会计核算

新收入准则的发布,影响着许多行业和企业,财会人如何在日益发展变化的财税政策中游刃有余,笑看风云变幻,唯有撸起袖子加油干,快来一起学习赵海立老师的最新会计准则解读及账务实操专题吧点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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