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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的应用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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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改革了现有的收入确认模型,明确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基于该核心原则,新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那么,新收入准的应用范围如何?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新收入准则规范有关收入及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三)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四)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中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新收入准则的应用范围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租赁、保险等交易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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