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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如何享受税前扣除?

来源: 广东税务 2025-10-10
普通

慈善如暖流,税惠添温度。你知道吗?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一起来了解吧~

01
基本定义

(一)公益性捐赠

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温馨提示

社会性公益组织需及时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社会组织应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准确及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以免影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符合条件或当年未到期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及时提交资格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02
企业公益性捐赠如何在企业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一)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二)享受条件

捐赠途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

捐赠范围: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公益性捐赠金额确定

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注意: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能证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四)留存备查资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 2019 年第 49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 18 号)

03
个人公益性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中税前扣除?

(一)政策规定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扣除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享受条件

捐赠途径: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

捐赠范围: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优惠范围限于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捐赠金额确定

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认:

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四)留存备查资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 90 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99 号)

慈善如暖流,税惠添温度。合理利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既能奉献爱心,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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