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的同时用于生产经营和职工福利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
甲公司购入一台大型锅炉用于车间生产经营,公司厂区与家属区相邻,锅炉同时用于部分家属区供暖。请问甲公司混合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的同时符合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公司购入的锅炉并非专门用于家属区供暖,而是同时用于车间生产经营,属于混用的机器设备,可按上述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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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茂刚老师:"七证会计师",现任某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手持”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七个证书。2014年8月入选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评审专家库专家。2017年12月25日被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评为2014-2017年度山东省优秀注册会计师。2001年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税收筹划咨询工作至今,25年财税咨询、财务审计、税收筹划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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