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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全面完成!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之助力

来源: 陕西税务 2020-11-10
普通

国新办11月5日举行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新闻发布会称,当前,“十三五”的易地搬迁建设任务已经全面完成,易地搬迁工作已经转入以后续扶持为中心的新阶段。

据介绍,易地扶贫搬迁是精准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扎实推进,我国易地扶贫搬迁960多万贫困人口,同步新建了约3.5万个安置社区,一揽子解决了搬迁群众的吃、住、行、就医、就学等方面的问题,对世界的减贫进程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下面带你了解一下吧!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有关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一)项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二)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建设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一)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二)项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三)项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购置安置房源,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二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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