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处理?
【问题】
政府补贴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处理?
【回答】
政府补贴收入附带条件。如企业取得0.12亿元收入,属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发放拆迁补偿费收入,应属企业其他业务收入。根据国税函【2009】520号第2条,应分别按“建筑业”、“服务业—代理业”处理,不属销售不动产收入。
相关文件:国税函【2009】520号第2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行为属“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拆迁补偿费后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营业税。
企业增值额=2.4亿元—1.6亿元=0.8亿元
注意:用政府拨付收入付拆迁补偿费不能计入开发成本,应作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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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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