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境外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先来了解下具体的概念~
一、境外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方法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三、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及其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境外抵免,采取分国分项计算汇总确定限额,分国不分项抵免境外已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下面一起来看个例子
居民个人李某是境内A公司职员,2019年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2019年3月,李某在甲国工作一个月,完成了B公司的一项设计业务,2019年取得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5月,李某的一本著作被境外乙国C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0元。李某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已按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5000元、其他税收10000元;按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9600元、其他税收7000元。李某2019年申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有两项,其中子女教育扣除1000元/月,赡养老人扣除2000元/月。假定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请计算李某在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解析】:
李某在2020年3月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李某在境外甲、乙国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照来源国家(地区)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限额抵免。李某甲国待抵免税额为15000元,乙国待抵免税额为9600元;李某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
(2)计算李某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140000(元)
来源于甲国的劳务报酬收入额=200000×(1-20%)=160000(元)
来源于乙国的稿酬收入额=80000×(1-20%)×70%=44800(元)
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40000+160000+44800=344800(元)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44800-60000-3000×12)×20%-16920=32840(元)
(3)李某在境内预缴税额。
年度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额=(140000-60000-3000×12)×10%-2520=1880(元)
(4)计算李某甲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甲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甲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160000÷344800=15238.98(元)
抵免限额大于在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5000元,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5000元抵免。
(5)计算李某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乙国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乙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44800÷344800=4266.91(元)
抵免限额小于在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9600元,按抵免限额4266.91元抵免。
乙国未抵免税额=9600-4266.91=5333.09(元),可在以后5年内李某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
(6)计算李某汇算清缴时应补(退)税额。
应补税额=32840-1880-15000-4266.91=11639.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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