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如何处理?
【问题】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如何处理?
【回答】
相关法规: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按有关规定具体又指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文章中作出过相关说明,内容如下: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属筹办费范畴,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可选择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或平均三年摊销。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费用扣除时有限定性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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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仁德老师:税务师,实战型企业培训讲师、财税顾问。从事税务工作二十多年,包括十五年税务稽查、两年征管、五年税政法规工作。目前在全国多家纳税人俱乐部及各省讲授房地产和建安企业全盘财税管控核算再造、房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操和营改增应对等财税实务课,培养了众多财务总监。近年来,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作财税内训,并担任多家房地产和建安企业集团的财税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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