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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不预缴总包有责任吗?千万别踩坑了,快来看看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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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公司有时候会为了更好的进行经营运行会进行分包,来使得自己可以更好的进行经营活动。今天网校就给大家讲解下关于总包,分包所涉及到的税务知识,千万别踩坑了,快来看下吧~

总包方与分包方都属于建筑服务提供者,二者共同向工程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属于独立的纳税人,各自承担其增值税款的预缴和申报缴纳义务。

站在总包方的角度看,分包方只要向其提供合规的发票,其预缴税款时就可以差额扣除;申报缴纳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差额计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12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超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6个月后未预缴税款或者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可见,从理论上讲,总分包双方应当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分别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分包方未预缴税款或者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只要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发票,总包方在预缴时均可以差额扣除,总包方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力去审查分包方是否已经预缴税款。

但是,从实操的角度看,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属于当地的重要收入之一,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各种「保障政策」,千方百计保证外地企业赴本地施工预缴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

在营业税时代,总承包企业一度是分包单位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改征增值税以后,相关政策没有要求总包方负有代扣代缴分包税款的义务,但是,不少地区从建设方、总包方层层抓起,要求收款方必须提供已在本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否则将无法通过竣工备案等环节的审批。         

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总包方在签订分包合同后提醒需要预缴的分包方,要及时足额的预缴税款,并向总包方提供完税证明的复印件。

理想的流程是:

一是总包与分包均为异地企业,总分包方均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分包方先预缴,总包方后预缴,或者双方同时预缴(一个月内);    

二是总包为异地企业,分包为本地企业,分包无需预缴,总包持分包发票差额预缴;

三是总包为本地企业,分包为异地企业,分包应预缴税款,总包无需预缴,在机构地税务机关申报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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