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在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问题:建筑公司在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拆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回答:
第一、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是(36号文附件1: 二十八条):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不属于上述情形。类似的问题如:餐饮企业购进新鲜食材,没用完就过期或变质了,超市的食品过了保质期还没有卖掉就销毁了。这些情况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所规定的管理不善导致的货物霉烂变质,不应作进项转出处理----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中也指出上述情况“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第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不动产抵扣的政策是分2年抵扣(虽然作废)。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不属于不动产。临时建筑,是可以一次性抵扣的,尽管有时可能使用期限超过二年。36号文附加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因此:拆除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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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法胜老师:现就职青岛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财税咨询、企业财税顾问,高级会计师、审计师。从事财务工作30余年,就职会计师事务所之前在施工类央企EPC工程项目财务经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司财务经理、某国企重工企业财务总监。实战经验丰富,从业阅历广泛,一直致力于建筑施工行业涉税统筹和税法研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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