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关于工伤认定,要搞清楚这些才不吃亏!
近日收到网友咨询: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想进行工伤认定?该怎么办?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今天,带你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政策!一起来看看——
一、听说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间限制,真的吗?
1.职工因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有正当理由的,申请时限最多可以延长30日。)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二、想了解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受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等。
三、想知道工伤认定可在哪些机构办理?
(1)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2)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由注册地或住所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四、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是多久?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注: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五、如果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1.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举证材料,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举证材料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提醒~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书面申请或延期认定申请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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