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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最新优惠政策给您整理好了,了解一下吧!

来源: 四川税务 2020-10-13
普通

为了满足大家对资源税相关政策学习的需求,今天我们给大家整体讲解下吧!

最新税费热点

一、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提出 140 项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2020 年底前,实现第一批 58 项事项“跨省通办”。2021 年底前,基本实现 74 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下一步加快实现 8 项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

三、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包括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等具体举措。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

资源税政策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并定2020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通过制定税法,将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确立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制度,有利于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与原有的资源税制度相比啊,此次资源税法的重大变化可以概括为六点。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第一大变化,拓展了征税范围。

资源税法将征税范围的表述由原来的“开采矿产品和生产盐”改为“开发应税资源”,并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预留了改革的空间。

二、第二大变化,规范细化了税目。

原有资源税税目由中央各省人民政府列举组成,此次资源税立法,将全部164个应税资源品目在资源税法所附《税目税率表》中逐一列明,覆盖了目前已发现的所有矿种,资源税税目的分类、名称与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管理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三、第三大变化,规范了减免税管理。

现行减免税政策既有长期性政策,也有阶段性政策。对长期实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减免税政策,资源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等减征资源税等。对阶段性优惠政策,则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是否继续执行。

四、第四大变化,明确了分级分类确定税率的权限划分方式。

对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钨、钼等战略资源实行固定税率,由税法直接确定。其他应税资源实行幅度税率,由税法确定幅度,并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区的具体适用税率,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五、第五大变化,明确了以从价计征为主的征税方式。

从法律上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六、第六大变化,明确了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

资源税立法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规范税制,改为按原矿、选矿分别设定税率,确保了税负公平。

《资源税法》的变化可真是不小啊!继续来看资源税优惠政策都有哪些规定吧。

根据减免税政策的确定权限的不同,纳税人可以享受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资源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政策。

第二类是国务院依照税法授权制定的减免税政策。

第三类是授权地方决定的减免税政策。

按照《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同时第六条还规定: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另外,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2、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3、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同时,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关于资源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主要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您只需要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政策条件,符合即可享受,不需要提交申请或者去税务部门备案。

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按照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如果您是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果您是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也做出了调整,新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和24项数据项。您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并计算出应纳税额。

网友提问

1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2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税款和运杂费用吗?

根据相关规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的,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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