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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货物分包也可以差额征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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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对货物分包这个活动可不可以进行差额征收而那不清楚,今天就给大家用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下吧!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解读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解读】国税总局同步解读: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该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般包括两种情境:

一.供应商销售房屋设备(13%或3%进项抵扣)+安装服务。如供应商销售电梯、发电机、中央空调、热力交换站等并负责安装。

二.供应商销售工业制成品(13%或3%进项抵扣)+安装服务。如供应商销售门窗、防盗门并提供安装服务。三.分包方采购其它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服务。

“允许”一词表明,销售建筑服务的总承包纳税人可以决定是否采用差额征税政策。31号公告文给予纳税人更多的选择权,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

反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即建设单位(甲方)为其招标的工程(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甲供“四类材料”(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行为,强制性规定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建筑服务的总承包纳税人没有选择权。

【提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到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对于涉及到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包括6种:

(1)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老项目

(2)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老项目的清包工程。

(3)财税2016年36号文的甲供工程

(4)财税2017年58号文的“甲供材”

(5)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自产货物+建筑服务”的“建筑服务”

(6)税总2018年42号公告“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建筑服务”的“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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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业务,分公司业务,项目经理部业务,专项分包工程(消防工程,门窗工程,幕墙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甲供材、劳务派遣、差额纳税;用工方面:包括建筑工人实名制,建设单位代发民工工资,农民工保证金等环节的各种疑难杂症及纳税筹划和涉税风险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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