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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票人、审核、收款人” 栏次的填写是否有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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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开票人、审核、收款人” 栏次的填写是否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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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审核人不在发票基本内容之列,28条开票要求中也没有提到。因此,审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更谈不上其它要求。

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那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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