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或子公司有贷款业务,其相互之间支付的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集团或子公司有贷款业务,其相互之间支付的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
回答: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文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如果属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约定有利息的,应该开具内容为“资金使用费”的发票,缴纳增值税;
如果约定是无息借款,税务部门有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调整。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但按贷款服务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统借统还业务: 指的是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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