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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个人不提供发票,付款企业不税前扣除,代扣代缴其个税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17
普通

问题:包工头个人收到劳务所得开具收据不提供发票,付款企业收到收据不税前扣除,还必须代扣代缴其个税吗?

正保会计网校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相应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按《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 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申报;同时也可见中国税务网、中国税务杂志~福建税务答疑故个人认为:付款企业没有义务必须代扣代缴其个税!

其他理由如下:

a、包工头未去税局代开发票,也就不存在代开发票上税务备注要求的:支付方代扣代缴其个税

b、支付方以其收据入账,并未进其成本税前扣除,没有因此而受益

c、包工头个人是受益人,其为唯一纳税人义务人主体,其应就其所得产生的个税自行申报和汇算清缴,其不自 行缴纳,涉嫌偷漏税,税务机关应该向其追缴,而不是向支付方,支付方即使未尽代扣代缴义务,也只是行为违法,其不应是后果的买单者,税务机关选错了追缴对象,不合理不公平。

d、税务如此要求,有强加支付方承担其本应由税务履行的职责和不作为的嫌疑,因为冤有头债有主。

e. 这种情况民营企业非常普遍,一旦要其因为没有代扣代缴而进行0.5~5倍罚款,即不合情理还难以承受。

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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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正保开放课堂特邀实战专家,正保会计网校《工程会计全盘账务与税务筹划全面提升课》主讲老师。15年以上工程财务从业经验,曾担任2家公司财务顾问,负责3家工程公司财税关系处理,历任4家工程公司财务经理岗位,多家大型国企、民企、事务所及财务咨询管理公司内训讲师,实战经验丰富,从业阅历广泛。现担任某壹级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财务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内外账处理、项目成本独立核算、纳税申报、项目成本过程控制、财务管理、部门人员招聘、税务筹划、财税关系处理、增值税内训、融资贷款、资产评估等工作,对工程行业财务管理具有深刻的财务功底及感悟,在实战培训班中,以其颇具价值的实战应用和财务技巧讲授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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