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款项”涉税错误的问题处理!给您讲解的清楚明了!
“代垫款项”一般都放到在其他应收款的账目下,但是它涉及到的税务问题和正确处理您知道吗?快来一起看下吧!
【举例】:A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7 年在销售货物给甲企业,该批货物不含税金额 100 万元,税额13万元。同时, A 企业还垫付了甲企业装卸费 10000 元,支付给装卸公司。
A 企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 13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130 000
借:其他应收款-甲公司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税法规定: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销售额+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 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结论:A 企业代垫的装卸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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