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就是给后面结算的时候埋地雷的?
《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时候要谨慎小心,一个不小心就会掉进坑了!今天就给大家带来了一个案例,快来看下吧!
1)对于合同当中标注的第1点和第2点,工期延误乙方承担违约金按照结算总价的8‰或50,000天向甲方支付。这样的条款就是一个扯皮的条款,如果总价的8‰和50,000存在差异,如果出现工期延误执行该条款的时候,到底是按照哪一个金额确定?
【政策依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该金额有限额: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另外,我们倾向于按照延期1-10天,延期违约金5万元/天;延期11—20天,延期违约金8万元/天;延期20—30天,延期违约金按照10万元/天……
我们在合同当中切忌不要有“平销返利”的条款,涉及到“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我们在合同当中不要将违约金和销售量,销售额相挂钩,因为被确定为平销返利,需要冲减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付款方式 ,对于合同当中标注的第3和第4点 每月或每一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之工程款……
【解析】应该是直接约定每一单项工程完工
3)对于合同当中标注的第5点,乙方没有尽到维修义务,甲方委托第三方维修,乙方除了承担甲方支付第三方的维修费用之外,还要承担没有尽到维修义务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甲方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的1.5倍支付,直接从质保金当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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