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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有什么影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09
普通

问题: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什么影响?

正保会计网校

回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5〕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1)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2)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3) 对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曾任非正常户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严格控制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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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以上工程财务从业经验,曾担任2家公司财务顾问,负责3家工程公司财税关系处理,历任4家工程公司财务经理岗位,多家大型国企、民企、事务所及财务咨询管理公司内训讲师,实战经验丰富,从业阅历广泛。

现担任某壹级园林绿化工程公司财务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内外账处理、项目成本独立核算、纳税申报、项目成本过程控制、财务管理、部门人员招聘、税务筹划、财税关系处理、增值税内训、融资贷款、资产评估等工作,对工程行业财务管理具有深刻的财务功底及感悟,在实战培训班中,以其颇具价值的实战应用和财务技巧讲授受到学员的一致好评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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