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营油气田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2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6年第38号)附件2、附件3、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2018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发布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8月28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
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征管有关规定,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与操作指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4条,规定了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公告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明确了优惠政策办理方式,废止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一)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便利纳税人申报计税。对于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两种情形,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例如,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
(二)修订了纳税申报表,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应税产品的税目、征税对象等税制要素。
根据资源税法的新要求和新规定,我们对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基本保持原有表单逻辑结构的基础上,对表内数据项进行了精简。修订后的资源税申报表分为1张主表、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24项数据项。
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时,先填写附表数据项计算资源税计税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和减免税税额,再将结果代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填写附表数据项后,系统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应纳税额。
各地已在电子税务局中更新了申报模块,能够满足纳税人线上“非接触式”办税需求。
(三)简化办理优惠事项,优化办税流程。明确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备案资料,只需要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主要考虑是,根据资源税法授权,部分资源税优惠政策由各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公告》不宜对其做出统一规定。
(四)废止了部分规范性文件。为配合资源税法的实施,对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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