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中重要的一环,搞明白增值税也是我们财务人员进行纳税筹划是必要的知识。那您知道哪些情形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让我们一起看下吧!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外:自然人出租、销售不动产且承租方、购买方不是自然人的除外)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4〕136号文)如果是向非个人销售的话,则可以开具专票,例如商贸企业向酒店销售烟酒时,不可能确定对方是用来消费还是用来出售,而此时如果再规定不得开具专票,将会导致购买烟酒后用来销售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取得进项抵扣
(4)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5)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 放 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 税〔2016〕47号)
(6)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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