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课堂】“非居民”转“居民”,你需要知道的“一二三”!
最近,A公司的人事专员有些烦躁。公司有几个外籍员工合同到期,不日就要离境回国了。小姜拿着计算器一通猛按,发现有几个2020年度的居住天数已满183天,变成了居民个人。可是公司平时都按非居民个人在预扣预缴,这可怎么办?
别担心,这就来帮您!
无住所个人发生身份变化,从非居民个人变成居民个人,您需要了解——
▎一个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两个要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五、关于无住所个人相关征管规定”,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
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
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三个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预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居民个人汇算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的余额,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税率适用
非居民个人预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居个人汇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以下简称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特殊计税项目
非居民个人预缴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35号公告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
居民个人汇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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