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定金、订金、诚意金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定金、订金、诚意金税务处理有什么不同?
回答:1.定金的税务处理
由于定金签了合同,就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国税局2016 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预收定金必须要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2.订金、诚意金的税务处理
订金、诚意金均不属于建立在购房合同上的预收款性质,在合同签订日之前,此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成立,不应作为预收账款征收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订金暂时可以记在“其他应付款”。 但是,签订合同之后,订金、诚意金(保证金、VIP卡)马上要从其他应付款转到预收账款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签了合同还把诚意金放在其他应付款是错误的,这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第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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