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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建议收藏!

来源: 上海税务 2020-07-09
普通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统一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促进公平竞争和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共涵盖18项“首违不罚”事项。

对清单中列举的税务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首违不罚”清单》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软件及银行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税收票证,未按规定存放、保管、携带运输及缴销发票等18项“首违不罚”事项。

“首违不罚”什么时候施行?

《“首违不罚”清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首违不罚”的施行范围是什么?

《“首违不罚”清单》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市、宁波市五个区域施行。

首违不罚”清单目录

0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0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0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0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0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06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0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0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0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1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11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2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3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4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15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6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18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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